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1號
PCDV,108,司促,2581,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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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奎勳即徐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玖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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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