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42號
PCDV,108,司促,2242,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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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永龍於106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01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73,36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51元整及違約
  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367元整
  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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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