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01號
PCDV,108,司促,210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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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張富媚即張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貳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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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