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盧勁綸
債 務 人 盧勝進
債 務 人 曾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貳
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勁綸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勝
進、曾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
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6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8,745元、48,745元、49,933
元、49,933元、49,933元及49,933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
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7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 計
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盧勁綸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 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7,222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盧勝進、曾素月既為連
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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