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65號
PCDV,108,司促,196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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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胡元正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元傑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元竹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英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陸佰
  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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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