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胡元正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元傑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元竹即張貴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英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陸佰
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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