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9號
PCDV,108,司促,171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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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
債 權 人 林明昌即合興汽車保養廠

債 務 人 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玖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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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