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0號
PCDV,108,司促,1680,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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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智中 
債 務 人 李國良 


債 務 人 林黃葉 

 
一、債務人李國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
  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黃葉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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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