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2號
PCDV,108,司促,1652,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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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涂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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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