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8號
PCDV,108,司促,1528,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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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文珍於民國95年0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
  3,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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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