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文珍於民國95年0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
3,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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