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建德即郭建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之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62,746元整,及自民國94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
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 緣相對人郭建德即郭建澤(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即Z000000000)於民國94年0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
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
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份,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
書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2,746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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