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怡惠
債 務 人 陳秀純
一、債務人林怡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壹仟捌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秀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月
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9
月6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
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
迄今尚結欠本金311,799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
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
5年9月6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
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
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522,384元整及其
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末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9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7
年9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
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
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717,642元整及其應
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詎料相對人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2,55
1,825元(計算式:311,799 + 1,522,384+ 717,642 = 2,551
,825),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五、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台幣客戶
基本資料查詢及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311799│秀純 │0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152238│秀純 │0月10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717642│秀純 │0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799│秀純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如債權人│
│ │ │ │ │ │就債務人林怡惠│
│ │ │ │ │ │之財產強制執行│
│ │ │ │ │ │無效果時,由債│
│ │ │ │ │ │務人陳秀純連帶│
│ │ │ │ │ │清償 │
├──┼───┼─────┼──────┼──────┼───────┤
│ 002│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238│秀純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如│
│ │ │ │ │ │債權人就債務人│
│ │ │ │ │ │林怡惠之財產強│
│ │ │ │ │ │制執行無效果時│
│ │ │ │ │ │,由債務人陳秀│
│ │ │ │ │ │純連帶清償 │
├──┼───┼─────┼──────┼──────┼───────┤
│ 003│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7642│秀純 │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如│
│ │ │ │ │ │債權人就債務人│
│ │ │ │ │ │林怡惠之財產強│
│ │ │ │ │ │制執行無效果時│
│ │ │ │ │ │,由債務人陳秀│
│ │ │ │ │ │純連帶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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