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2號
PCDV,108,司促,1472,2019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怡惠 


債 務 人 陳秀純 


 
一、債務人林怡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壹仟捌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秀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月
  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5年9
  月6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3%,
  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
  迄今尚結欠本金311,799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
  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
  5年9月6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
  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
  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522,384元整及其
  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末查債務人林怡惠邀同陳秀純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9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7
  年9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
  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1%)。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
  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717,642元整及其應
  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詎料相對人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2,55
  1,825元(計算式:311,799 + 1,522,384+ 717,642 = 2,551
  ,825),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五、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台幣客戶
  基本資料查詢及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311799│秀純   │0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152238│秀純   │0月10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
│  │717642│秀純   │0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799│秀純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如債權人│
│  │   │     │      │      │就債務人林怡惠
│  │   │     │      │      │之財產強制執行│
│  │   │     │      │      │無效果時,由債│
│  │   │     │      │      │務人陳秀純連帶│
│  │   │     │      │      │清償     │
├──┼───┼─────┼──────┼──────┼───────┤
│ 002│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238│秀純   │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如│
│  │   │     │      │      │債權人就債務人│
│  │   │     │      │      │林怡惠之財產強│
│  │   │     │      │      │制執行無效果時│
│  │   │     │      │      │,由債務人陳秀│
│  │   │     │      │      │純連帶清償  │
├──┼───┼─────┼──────┼──────┼───────┤
│ 003│新臺幣│林怡惠、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7642│秀純   │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如│
│  │   │     │      │      │債權人就債務人│
│  │   │     │      │      │林怡惠之財產強│
│  │   │     │      │      │制執行無效果時│
│  │   │     │      │      │,由債務人陳秀│
│  │   │     │      │      │純連帶清償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