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鈺明
債 務 人 黃庭濰
一、債務人黃庭濰、蕭鈺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
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鈺明前就讀私立開明工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人
黃庭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88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鈺明自民國107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88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庭濰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庭濰、蕭│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880│鈺明 │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庭濰、蕭│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880│鈺明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