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6號
PCDV,108,司促,1116,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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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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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