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8號
PCDV,108,司促,1038,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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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沈宗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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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