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債 務 人 張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