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2號
PCDV,108,司促,1002,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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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債 務 人 張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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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