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30號
PCDV,108,事聲,3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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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廖育晨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文 
上列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前置調解,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84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 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 3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0號更生 調解事件裁定駁回債務人前置調解聲請之終局處分,聲明不 服提出異議,是本院自應依法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 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7年9月份收到鈞院強制執行命令 時,有向鈞院提出異議狀,表明此債務並非異議人所積欠, 但因異議人為擔保人而遭鈞院駁回。此債務係多年前異議人 母親所積欠,但異議人父母已離婚,且異議人從收到執行命 令起已被扣薪2個月,在95年間被扣薪約新台幣(下同)20 萬元左右。倘異議人與相對人無債務問題,是否應將所有扣 款金額歸還予異議人,又或者異議人係因為作為擔保人而須 償還該筆債務,異議人願承擔此筆債務,但希望鈞院能協助 異議人所提出之調解內容,異議人願以每月3000元、年利率 2%作為償還至債務還清為止,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三、經查:
(一)異議人有不能清償情事,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經原裁定以其所列相對人均非金融機構為由 ,駁回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101年1月4日修正前、後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以該條文修正前之立法意旨乃考量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 ,其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且金融機構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 ,如能與之協商成立,或不須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 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該條文修正目的則為擴大債務人 與金融機構間前置協商及調解程序之適用範圍,爰刪除債務 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債務種類限制;是該條文修正前、 後之差別僅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債務種類,不再 限於原條文所列舉之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 金卡契約等債務,就債權人之身分限於金融機構乙節,則未 修正或擴張,堪認立法者訂定該條之目的並未改變,仍鑒於 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欠債務之法律關係較單純明確,如能協 商成立,可有效分配司法資源,是若債務人所積欠債務之債 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即無該條所定協商前置主義之適用。次 按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係指:包括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 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在內之銀行業;包括證券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 顧問事業在內之證券及期貨業;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在內之保險業;信託業等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第42點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自陳積欠相對人債務23萬5109元,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然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非 注意事項第42點第1項規定所列之金融公司、證券及期貨業 、保險業、信託業等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則 相對人既非屬注意事項第42點第1項所規定之金融機構,異 議人即無須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之前置程序,如異議人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者,得逕依消債條例所定之更 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原裁定以本件異議人既未對任



何金融機構負有債務,應認無踐行前置程序之必要,應無違 誤。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斟酌異議人既未對任何金融機構負有債務 ,無踐行前置程序之必要,而予駁回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 院前置調解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異議並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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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