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25號
PCDV,107,重訴,825,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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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原   告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高亘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吳品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就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民事準備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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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