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95號
PCDV,107,重訴,695,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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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9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   告 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被   告 楊夢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內 容,約定雙方間就本件契約及保證債務涉訟時,合意以原告 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27號2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規定,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盛豐公司 )邀同被告陳清文楊夢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如附表所 示,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利率、利息繳納 時間及違約金計算等項詳如兩造簽定之放款契約書及變更契 約書所載。詎被告鼎盛豐公司自民國106 年8 月26日起未依 約還款,迭經催討無效,迄今有借款本金990 萬1,081 元尚 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之約定,被告 已失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連帶清 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990 萬10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借 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單 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7頁】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 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 項前段,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
│編號 │借款額度│原借款金額│尚欠金額( 新│應給付之利│應給付之違約│
│ │(新臺幣)│(新臺幣) │臺幣) │息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06年8月│自106年9月27│
│ 1 │850萬元 │ 850萬元 │781萬元 │26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
│ │ │ │ │償日止,按│止,逾期在6 │
│ │ │ │ │年利率2.97│個月以內者,│
│ │ │ │ │%計算。 │按約定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 │
│ │ │ │ │ │6個月以上者 │
│ │ │ │ │ │,按約定利率│
│ │ │ │ │ │20%計付。 │
│ │ │ │ │ │ │
├───┼────┼─────┼──────┼─────┼──────┤
│ │350萬元 │210萬元 │125萬4,649元│自106年9月│自106年10月2│
│ │ │ │ │26日起至清│7日起至清償 │




│ 2 │ │ │ │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
│ │ │ │ │年利率4.42│6個月以內者 │
│ │ │ │ │%計算。 │,按約定利率│
│ │ │ │ │ │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以上 │
│ │ │ │ │ │者,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付。 │
├───┤ ├─────┼──────┼─────┼──────┤
│ │ │140萬元 │83萬6,432元 │自106年9月│自106年10月2│
│ 3 │ │ │ │26日起至清│7日起至清償 │
│ │ │ │ │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
│ │ │ │ │年利率4.42│6個月以內者 │
│ │ │ │ │%計算。 │,按約定利率│
│ │ │ │ │ │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以上 │
│ │ │ │ │ │者,按約定利│
│ │ │ │ │ │率20%計付。 │
├───┼────┼─────┼──────┼─────┼──────┤
│ 總計 │1200萬元│1200萬元 │990萬1,08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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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