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 告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英里
被 告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所為之107 年度重訴字第646 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借款金額」及「尚欠金額」欄倒數第二格「40萬元」均應更正為「8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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