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42號
PCDV,107,重訴,542,201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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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劉家淦

被上訴人  李畇臻(即李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2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 萬6,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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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