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09號
PCDV,107,重訴,309,2019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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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敏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
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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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