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敏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貞
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昭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
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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