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55號
PCDV,107,重訴,155,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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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陳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
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旭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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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