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陳柏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余旭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複代理人 張冠雄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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