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45號
PCDV,107,重訴,145,2019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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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陳瑞紅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張焰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燄松」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燄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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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