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錸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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