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業務帳冊財產文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9號
PCDV,107,訴,279,2019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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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富勝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業務帳冊財產文件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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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