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林鄭麗紅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黃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2 萬7,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1,1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