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9號
PCDV,107,訴,239,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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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禾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民國108年1月2日民事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內容,其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84萬8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38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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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灃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