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禾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民國108年1月2日民事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內容,其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84萬8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38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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