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 告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樹旺律師被 告 林清萬 盧冠宇 林冬成 林智華 留政忠 黃黎玉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素珠 被 告 黃惠忠 留則達 留森 留國雄 陳嘉晉 黃元良 黃阿樟 黃文其 黃文南 黃文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黃春燕 黃文勝 黃文通 林阿良 林美花 賴曉筠 賴曉嵐 賴崇哲 黃誠 黃敏吉 黃文利 黃雪敏 林長安 林志忠 黃福興(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福華(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梅桂(即陳籐之繼承人) 陳彥祥 陳吉生 李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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