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24號
PCDV,107,訴,1524,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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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林清萬 
      盧冠宇 

      林冬成 
      林智華 

      留政忠 


      黃黎玉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素珠 
被   告 黃惠忠 
      留則達 
      留森 
      留國雄 
      陳嘉晉 
      黃元良 

      黃阿樟 
      黃文其 
      黃文南 
      黃文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黃春燕 

      黃文勝 
      黃文通 

      林阿良 
      林美花 
      賴曉筠 
      賴曉嵐 

      賴崇哲 
      黃誠 
      黃敏吉 
      黃文利 

      黃雪敏 
      林長安 

      林志忠 
      黃福興(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福華(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梅桂(即陳籐之繼承人)

      陳彥祥 
      陳吉生 
      李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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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