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49號
PCDV,107,補,2249,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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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石志一 
被   告 葉宜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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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