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被 告 陳聰明
蔣寶華
陳秋卉
王建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 萬13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2萬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