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何宗成即何居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人×10份=3,870元 )。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 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
( 二)聲 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7 年10月22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
( 三)請 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
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 即107 年10月23日)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51萬9,124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依法受扶養之人,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
(一) 聲請人主張承租房屋,於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負擔房租3, 400 元,請提出105 年12月24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止, 以及107 年12月25日起至今「最新」之完整版本租約影本 ,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繳納每月房租之匯款明細 紀錄或證明。
(二) 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交通費用1,000 元, 請說明支出上開油資費用之必要性為何?上開支出交通費 用之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機車保養 、維修紀錄、憑證)、擔任保全期間每日所需里程數、統 一發票機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 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前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800 元 ,係僅勞保費用亦或包含健保費用? 若非,請聲請人提出 聲請更生前2 年至今繳納勞、健保之繳款紀錄。(四) 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支出「水費」、「電費」 、「瓦斯費」,共計1,000 元,請聲請人重新核算上開必 要費用各自項目、金額及計算式分別為何?另請提出繳納 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12月23日起至 10 7年12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12月23日)起至今領 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 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 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八、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 ,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 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 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何家祥」、「何賴佐美」於 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給付扶養費用各為2,000元,請說明何家 祥、何賴佐美有無另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 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又聲請人 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扣除聲請人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 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 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 聲請人現從事何種職業?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若無工作, 是否有領取失業補助或急難救助金?每月「固定收入」金 額為何?應提出說明是否能另外尋找工作獲得較為穩定收 入後,以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成數。(二) 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 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三) 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 年12月25日)起 ,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 ,就聲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 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 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及扶養費用,並同時檢附支出上 開費用之匯(繳)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 明。
(四) 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 陳報案號、股別及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 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