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41號
PCDV,107,消債更,44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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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林和平
代 理 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51×9 ×10×=4,590 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 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子女2 人外,有無其 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 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 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 理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 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10月24日至今, 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 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依照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 號為租賃,每月 租金為2 萬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分擔,各負擔之租金為 1 萬元,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 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5 年12月3 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 年7 月起至107 年7 月間,除於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外,有無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 形。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為何?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除聲請人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外,有無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 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10,000元、膳食支出7,50 0 元、手機費用兩年共18,056元、健保支出678 元、勞保支 出962 元、電費兩年共30,644元、水費23個月9,504 元、瓦 斯費兩年21,214元、遭強制執行25個月共373,128 元、2 名 子女扶養費每月5,000 元、醫療費用3,806 元,是否仍係「 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收受本裁定之前最 近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 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需繳交遠傳電信與中華電 信之電信費用,有何必要性及原因。
(二)水、電、瓦斯費部分:聲請人提出之金額相較於一般家庭 使用顯有過高情形,請說明水、電、瓦斯使用消耗情形為 何。
(三)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2 名子女扶養費共計5, 000 元,與一般常情顯有不符,請聲請人說明之(如已於 第四項說明,則於此即無庸重複贅述)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目前於合 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之存款為4,854 元,另有元大人壽保 單之責任準備金78,000元,請聲請人提供完整之存摺影本



及保單證明供本院審酌。另聲請人並請提供其他所有之金 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完整影本( 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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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