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10號
PCDV,107,消債更,31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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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翊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4 人,並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43×10=1720】);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2 樓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 分擔租屋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 7 月26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 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 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 個月之完 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 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 擔房租1 萬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300 元、手機費499 元 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 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7 月2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 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 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7 月26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 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 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 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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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