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8號
抗 告 人 林麗娟
上列抗告人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為翔程精密有限公司選任臨
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107年度法字第
5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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