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58號
PCDV,107,法,58,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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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8號
抗 告 人 林麗娟 

上列抗告人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為翔程精密有限公司選任臨
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107年度法字第
5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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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程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