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間因107
年度智字第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4,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 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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