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5號
PCDV,107,建,35,2019010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範圍為上訴人主張之利息起算日與判決利息起算日之差
距,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計算式:
(289387×381/365 ×0.05)+(40314 ×350/365 ×0.05)+
(31400 ×276/365 ×0.05)+(72107 ×263/365 ×0.05)+
(182325×229/365 ×0.05)+(0000000 ×180/365 ×0.05)
+(416429×31/365×0.05)=1150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1/1頁


參考資料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