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邱貞妹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原告邱貞妹與被告曾懷萱等3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6,706,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扣除前揭已繳納3000元,尚須補
繳64,4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