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國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安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蒂間因107 年度婚字第80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