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80號
PCDV,107,婚,80,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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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國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安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蒂間因107 年度婚字第80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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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