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099號
PCDV,107,司聲,1099,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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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何佩娟律師
相 對 人 達穩國際開發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票號J0000000、J0000000、J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J0000000、J0000000、J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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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穩國際開發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