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范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楊進忠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 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 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 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 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 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是 遺產管理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須限於清償債權或交付遺 贈物之必要,始足為之;次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 或不能決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進忠之不動產座落新北市板 橋區港子嘴12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6),持分面積極小 ,今為令土地能有效利用,欲將上開不動產買賣移轉予共有 人,故請求准予處分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楊進忠之遺產管理人,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 240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據,惟聲請人主張變賣遺產之目 的係為土地有效利用,與上開法文規定要件有違;另被繼承 人尚有姨徐月英、表弟妹徐正鎧、徐正雄、徐煌憶、徐麗玲 、徐鍊欽、古辰欽、徐錦如、古錦萍、弟妹楊進乾、楊進聰 、楊秀卿、楊淑女、楊淑芬、楊淑玲、楊淑惠等親屬會議成 員,有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函附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 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 未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釋明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經本院 通知亦未補正。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賣遺產,顯與上 開法文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