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914號
PCDV,107,司催,914,2019010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葉坤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地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91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5519-3 │1 │236 │ │
├──┼──────────────┼──────────────┼───┼────┼───┤
│0002│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13301-0 │1 │40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1/1頁


參考資料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