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307號
PCDV,107,司促,38307,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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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月卿(即許士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玖萬
   玖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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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