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89年度,4號
CHDV,89,勞訴,4,200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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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
幣壹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水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黃義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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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