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852號
PCDV,107,司促,37852,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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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852號
債 權 人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債 務 人 大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貳仟肆
  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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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