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606號
PCDV,107,司促,37606,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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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博謙(原名:鄭元宏)



監 護 人 鄭順興 

監 護 人 陳雨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叁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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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