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81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秀美(即冉榮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林秀梅(即冉榮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冉啓華(即冉榮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菊花(即冉榮光之繼承人冉啓祥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袁荷英(即冉榮光之繼承人林昌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冉啓民(即冉榮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冉榮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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