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812號
PCDV,107,司促,33812,2019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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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啟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即許文啓、劉麗媛之繼承人

      許文籐 

      許張鄙 

債 務 人 許添盛即許文啓、劉麗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添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啓劉麗媛所得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啟昇企業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壹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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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