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啟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即許文啓、劉麗媛之繼承人
許文籐
許張鄙
債 務 人 許添盛即許文啓、劉麗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添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啓、劉麗媛所得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啟昇企業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壹佰
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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