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794號
PCDV,107,司促,33794,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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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94號
債 權 人 黃冠凱 



債 務 人 上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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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士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