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85號
債 權 人 黃柳青即黃依柔
債 務 人 陳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叁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所
提出之借款明細表內容所示,債權人將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後所發生之各月利息,再滾入本金計算利息部分,
並非原借款契約所約定之內容,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