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432號
PCDV,107,司促,32432,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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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務 人 黃向苓 (即黃文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向榮 (即黃文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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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